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5 月 13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1號原 告 寰宇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李復甸律師 複代理人 杜冠民律師 被 告 千右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在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狀請移轉管轄意旨略以:兩造因工程承攬法律關係因而涉訟,而兩造公司營業所均非位於鈞院轄區,爰請求將本件訴訟移送至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等語。 三、經查,本院以原告聲請詢之被告,被告亦回函表明同意,應認兩造已有定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法院之合意,又本件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依上開說明可知本得由當事人合意定第一審之管轄法院,從而,本件自應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爰准原告聲請而為移送。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3 日民事庭法 官 盧軍傑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3 日書記官 徐振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