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9年度司拍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2 月 09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拍字第2號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甲○○向聲請人借款新台幣(下同)180萬元,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設定最 高限額180萬元之抵押權以為清償之擔保,並已辦妥抵押權 登記在案。茲相對人迄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聲抵押物云云。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登記謄本影本各1份為證。 二、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是聲請拍賣抵押物者,須抵押權人始得為之。查本件如附表所示不動產,除金門縣金寧鄉○○段506-13地號土地未設定抵押權外,其餘土地之抵押權人均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有聲請人提出列印時間為民國99年2月4日10時41分之聲證二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地號全部)在卷可稽,聲請人暨非抵押權人,聲請拍賣抵押物,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9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9 日書 記 官 徐佩鈴 ┌─────────────────────────────────────────────────────┐ │附表 99年度司拍字第2號 │ ├──┬─────────────────────┬─┬───────┬─────┬────────────┤ │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編號├───┬────┬───┬───┬────┤ ├──┬────┤ 權利範圍 │抵 押 權 人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段│地 號│目│公畝│平方公尺│ │ │ ├──┼───┼────┼───┼───┼────┼─┼──┼────┼─────┼────────────┤ │001 │金門縣│ 金寧鄉 ○○○段│ │ 506-10 │旱│ │ 68.53 │ 全部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002 │金門縣│ 金寧鄉 ○○○段│ │ 506-11 │旱│ │ 68.53 │ 全部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003 │金門縣│ 金寧鄉 ○○○段│ │ 506-12 │旱│ │ 68.53 │ 全部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004 │金門縣│ 金寧鄉 ○○○段│ │ 506-13 │旱│ │ 68.53 │ 全部 │無 │ ├──┼───┼────┼───┼───┼────┼─┼──┼────┼─────┼────────────┤ │005 │金門縣│ 金寧鄉 ○○○段│ │ 506-14 │旱│ │ 68.53 │ 全部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006 │金門縣│ 金寧鄉 ○○○段│ │ 506-15 │旱│ │ 100.83 │ 全部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