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108年度城簡字第1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金城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17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08年度城簡字第136號原 告 陳森照 原告因請求清償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百程營造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16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10,900元,應繳裁判費21,98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1,48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蔡旻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書記官 蔡一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