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108年度城簡字第1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金城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28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城簡字第140號原告 邱小捷 原告因請求清償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璽林建設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26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30,700元,扣除前繳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外,尚應補繳30,200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黃佩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書記官 張梨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