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108年度城簡字第1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金城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20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08年度城簡字第162號原 告 璽林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信義 被 告 邱小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0月25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8 年10月29日送達原告營業所,並於同日生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見本院108 年度補字第84號卷第15頁) 。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 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蔡旻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書記官 蔡一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