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109年度城簡字第1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金城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30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09年度城簡字第103號原 告 昱彤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芸嬅 原告等因請求清償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許志猛即冠傑建材行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9 年度司促字第131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1000元,應繳裁判費43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800元。茲限原告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蔡旻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惟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蔡一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