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110年度城勞簡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金城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11 日
- 當事人即、張一峰即一峰工程行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城勞簡字第1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張一峰即一峰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劉德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楹東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即其上訴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3,295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5,2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黃俊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書記官 黃紹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