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111年度城簡字第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金城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15 日
- 當事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謙浩、楊志勝即市港路自助洗衣店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城簡字第83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訴訟代理人 張綺心 被 告 楊志勝即市港路自助洗衣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起訴不合程式,原告不遵期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訴訟 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程式,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倘仍未為補正或未繳納裁判費用,則為起訴不合程式,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其訴。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430元,核與上 開起訴程式不合,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11月4日送達原告指定居所,有本院裁定及送達證書各1紙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35-37頁)。原告逾期迄今仍未繳裁判費,亦有本院簡易庭簡答表及答詢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9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黃俊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書記官 黃紹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