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111年度城補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金城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25 日
- 當事人永記造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張德仁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城補字第16號原 告 永記造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德仁 訴訟代理人 陳芳瑜 上列原告與被告海洋海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87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蔡旻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書記官 黃鼎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