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96年度城簡字第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金城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12 月 04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城簡字第45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金夏裝卸承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寰宇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新臺幣壹拾柒萬伍仟貳佰壹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貳仟捌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依法駁回其上訴並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之規定,命上訴人一併補提上訴理由,及上訴狀繕本1件及理由狀繕本1件,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4 日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周美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4 日書記官 陳鴻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