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97年度城勞簡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金城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11 月 18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城勞簡字第1號原 告 乙○○ 被 告 四海國際大飯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97年度城勞簡字第1號給付資遣費事件,業經 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下午三時三十分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8 日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0 日書記官 徐振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