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 裁判日期89 年 12 月 06 日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九號 上訴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男 三十 住新竹縣 居金門縣 身分證統 右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易緝字第一號,中華民國八 十九年三月卅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卅號 )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被告無罪,並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 一審判決書記載之理由。 二、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本件被告甲○○積欠告訢人郭英慶七日及告訴人林志和十 五日薪資,至今分文未償,且逃避無蹤,直至通緝後始因捕獲出庭,足認被告於 主觀上自始即無意給付告訴人之薪資甚明,又被告表示其所營酒店內因簽帳過多 而無法償還積欠告訴人之債務,惟被告就此部分未提出任何資料,實有調查之必 要。請求被告提出其交予告訴人之土地權狀影本之原本。按被告雖提出前揭權狀 影本以茲取信告訴人,然該權狀之內容是否實在,被告是否有此權利,實有調查 之必要云云,惟經訊據被告陳稱:現己換了兩個老板,有些資料都已不見,無法 提出簽帳資料,又提出土地謄本,據該謄本顯示己被抵押七百廿萬元,實情係因 當初伊欲與他人共同蓋屋,實際僅拿到一次壹佰萬元、一次陸拾萬元,所以設定 那麼高,是因為他們怕我把土地賣掉,茲本件債務欲分期償還,但告訴人不答應 他們要一次償還,惟被告實無力一次償還,伊實無詐欺故意等語。復按刑法上之 詐欺罪,必須行為人自始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行使詐術使人陷於錯 誤而為財物之交付或以此得財產上不法利益,始能構成,且所謂以詐術使人交付 或以此得財產上不法利益,必須被詐欺人因其詐術而陷於錯誤,若其所用方法, 不能認為詐術,亦不致使人陷於錯誤,即不構成該罪 (參最高法院四十六年度台 上字第二六0號判例之意旨) 。而民事債務人未依債之本旨履行給付之狀況,在 一般社會經驗上原因眾多,非必均出於詐欺犯罪之一端,苟無足可認其自始具有 不法所有意圖之積極證據,縱令債之關係成立後,惡意不為給付或為不完全給付 ,亦僅能令其負民事上之遲延給付或不完全給付責任,不能遽此推測其在負債之 初一概具有從事財產犯罪行為之故意。經查,告訴人郭英慶、林志和二人有應被 告甲○○要約,分別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三日及同月六日起,調派旗下多名女性公 關至被告所開設之﹁金皇冠酒店﹂提供服務,約定每人日薪五千元,而與郭英慶 約定於提供服務第八日即核領前七日之全部薪資、與林志和約定於提供服務第十 六日即核領前十五日之全部薪資,為被告所坦承屬實,並自承對於郭英慶之前七 日及林志和之前十五日薪資確實沒有給付 (參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卷宗 第二十九頁) ,是被告有未依兩造約定給付報酬應可證明。次查,告訴人林志和 於檢察官訊問時陳稱:﹁八十七年十一月十日我聽到郭英慶的錢收不到,我也準 備撤回公關,甲○○說他有一塊土地,貸款再二、三天就可下來,就可還我及郭 英慶的公關錢,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他即把土地所有權狀影本交予公關,公關 再寄予我,我才沒有把公關撤回﹂、﹁他有開三張本票給我,本票到期我有向他 要,但要不到﹂,並有土地所有權狀影本一紙、本票影本三紙附卷可憑,顯見被 告未有逃避債務之情,而渠之所以一再拖延給付,係因經營不善致投資虧損,此 為上開酒店經理李振興到庭結證屬實在卷可稽。再查,被告經營﹁金皇冠酒店﹂ ,據證人方靜惠證述:﹁生意不錯,一天當中有時候六、七桌,最少也有三、四 桌,一桌最少要花費五千元﹂,可知被告是有心經營,尚非如告訴人所指﹁買空 賣空﹂之情,此參附卷之各公關檯數表及消費單據可徵;另告訴人等亦均稱:﹁ 我們這行,一般只要有電話及店面就會相信﹂,益足徵告訴人等會相信被告之要 約,而應允提供公關服務小姐,實係自本於該行業交易風險之判斷。被告經營酒 店營利,對外從事經濟交易行為,倘無違一般商業慣例,縱有未依債之本旨給付 ,亦屬民事糾葛,要難據以直指被告要約之際有施欺罔行為,致令告訴人等陷於 錯誤而先為給付,核被告行為與刑法上詐欺罪之構成件迥不相侔。徵諸上揭事證 ,顯見兩造係純屬民事上債務不履行之問題,原審就此已詳為論述,其以被告犯 罪不能證明,諭知被告無罪核無不合,檢察官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一條、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 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家芳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六 日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沈 銀 和 法 官 林 勤 綱 法 官 李 宗 榮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李 麗 鳳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