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09年度上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解約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21 日
- 當事人漢武有限公司、王存武、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黃怡凱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字第14號 上 訴 人 漢武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存武 訴訟代理人 林淑娟律師 被上訴人 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怡凱 訴訟代理人 蔡炳楠律師 上開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解約款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 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麗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