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95年度上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運送款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1 月 17 日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上字第5號上 訴 人 金夏裝卸承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寰宇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之3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工程運送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提出如附件所載內容之上訴理由狀正本,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所列各款事項,提出於第一審法院為之。經查,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未依法表明上開事項。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提出上訴理由狀及繕本,其記載事項詳如附件所示。逾期將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7 日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蔡 清 遊 法 官 朱 光 仁 法 官 黃 玉 清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7 日書記官 黃月瞳 附件 一、上訴理由狀應記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上訴理由。 二、上訴理由應具體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二)、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關於事實,應分別記載使上訴聲明有理由之事事、對於他造主張事實之承認與否、抗辯事實及與此等事項相關連之事實;待證事實如有多數證據者,應全部記載之,如係書證,除已提出得引用者外,應先提出影本),並應記載法律關係及法律見解(實務上或學說上)、提供相關資料,以利爭點之整理。 三、前開記載方式請以條列方式分段記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