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土地重劃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8 月 24 日
- 當事人天暢實業有限公司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62號上 訴 人 天暢實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婷婷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間土地重劃事件,對於民國100年7月12日本院100年度訴字第62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 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 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4 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邱 政 強 法官 李 協 明 法官 林 勇 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 幸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