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土地重劃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9 月 15 日
- 當事人天暢實業有限公司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62號上 訴 人 天暢實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婷婷 被 上訴 人 高雄市政府 代 表 人 陳菊 市長 上列當事人間土地重劃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7月12日本院100年度訴字第62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8月24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7日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0年8月31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院內查詢單附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46條第2項後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5 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邱 政 強 法官 李 協 明 法官 林 勇 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 幸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