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執字第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9 月 12 日
- 當事人陸軍軍官學校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執字第78號債 權 人 陸軍軍官學校 代 表 人 全子瑞 訴訟代理人 葉智幄 律師 債 務 人 顏家奎 上列當事人間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按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高等行政法院之行政訴訟強制執行事件,未經執行或尚未執行終結者,於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後,移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辦理強制執行,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13條定有明文。 二、次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100年11月1日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即已繫屬於高等行政法院,執行債務人於第三人上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設於台中市)之每月薪資債權,而於修正行政訴訟法自101年9月6日施行後尚未執行終結,依前開規定,自 應裁定移送管轄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戴 見 草 法官 簡 慧 娟 法官 孫 國 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宋 鑠 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