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不成立)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1 月 21 日
- 當事人達立國際有限公司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556號原 告 達立國際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謝光明 被 告 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鍾自強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不成立)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不成立)事件,原告於民國100年10月12日向台灣 高雄地方法院遞起訴狀,經該院函送本院審理,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0年10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0年10月25日送達原告(由其受 僱人收受),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文書科100年10月18日雄院高文字第42734號函、本院前揭裁定、送達證書及本院院內查詢單附卷可憑。揆諸前揭法律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1 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蘇 秋 津 法官 戴 見 草 法官 詹 日 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宋 鑠 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