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6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不成立)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1 月 09 日
- 當事人達立國際有限公司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645號原 告 達立國際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謝光明 被 告 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鍾自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存在(不存在)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10、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4千元。」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 10款、第98條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4,000元, 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00年12月7日以100年度訴字第645號裁定命其依法於7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00年12月1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原告迄未繳納,有本院院內查詢單附卷足憑,揆諸前揭法律規定,其起訴程式即屬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9 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蘇 秋 津 法官 詹 日 賢 法官 林 彥 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洪 美 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