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更一字第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2 月 28 日
- 當事人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更一字第47號原 告 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沈慶京 訴訟代理人 蔡朝安 律師 李益甄 律師 複 代 理人 陳伯翰 律師 被 告 臺南市政府 代 表 人 賴清德 訴訟代理人 張訓嘉 律師 張喬婷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定於民國102年2月7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戴 見 草 法官 孫 奇 芳 法官 孫 國 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書記官 李 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