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簡字第1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動基準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9 月 11 日
- 當事人久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142號原 告 久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作樞 被 告 高雄市政府 代 表 人 陳菊 訴訟代理人 羅永新 楊佩樺 李怡薇 上列當事人間勞動基準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按民國100年11月1日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高等行政法院之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於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後尚未終結者,由高等行政法院裁定移送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依修正行政訴訟法審理,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甚明。 二、本件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於101年7月26日繫屬於本院,於100 年11月1日修正之行政訴訟法於101年9月6日施行後尚未終結,依上開規定,自應裁定移送管轄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1 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蘇 秋 津 法官 李 協 明 法官 林 彥 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按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 美 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