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簡字第1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水土保持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9 月 11 日
- 當事人泛喬股份有限公司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170號原 告 泛喬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必賢 訴訟代理人 林慶雲 律師 楊靖儀 律師 陳裕文 律師 被 告 高雄市政府 代 表 人 陳 菊 市長 上列當事人間水土保持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按民國100年11月1日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高等行政法院之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於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後尚未終結者,由高等行政法院裁定移送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依修正行政訴訟法審理,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3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於101年8月31日繫屬於本院,在100 年11月1日修正之行政訴訟法於101年9月6日施行後尚未終結,依上開規定,自應裁定移送管轄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1 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戴 見 草 法官 簡 慧 娟 法官 孫 國 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1 日書記官 李 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