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政府採購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7 月 01 日
- 當事人漢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86號原 告 漢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許仲奎 被 告 臺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代 表 人 吳欣修 參 加 人 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趙藤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有關政府採購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於民國102年9月2日就台南市永康區飛雁新村都市 更新案公開評選,對於參與投標之2家廠商即原告與參加人 之投標資格均認定合格,原告以系爭關於認定參加人合格部分之原處分違反投標廠商聲明書第11項之規定為由,向被告提出異議,經遭駁回,原告不服,復向臺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申訴,亦經審議判斷申訴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經查:本件依原告主張上開投標計有原告與參加人2家廠商 參與投標,審標結果,原告與參加人均為合格,然原告認參加人不符投標廠商聲明書第11項「合於中小企業發展條例關於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中小企業」之規定而提起本件撤銷訴訟。如依原告主張,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自有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前段、第4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 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呂 佳 徵 法官 簡 慧 娟 法官 吳 永 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李 建 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