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19 日
- 當事人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57號原 告 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克銘 訴訟代理人 陳修君 律師 被 告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 代 表 人 趙建喬 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 律師 林怡廷 律師 陳海通 參 加 人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金德 訴訟代理人 李玲玲 律師 林文鑫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法官 孫 國 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 曜 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