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04 日
- 當事人李長榮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37號原 告 李長榮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謀偉 訴訟代理人 朱麗容 律師 王韋傑 律師 吳欣陽 律師 被 告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 代 表 人 趙建喬 局長 訴訟代理人 陳海通 陳樹村 律師 林怡廷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4 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法 官 簡 慧 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凃 明 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