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更一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海關緝私條例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2 月 02 日
- 當事人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謝志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更一字第5號上 訴 人 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謝志堅 訴訟代理人 劉昌坪 律師 李劍非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間違反海關緝私條例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2月29日本院105年度訴更一字第5 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2分之1,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 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戴 見 草 法官 孫 奇 芳 法官 簡 慧 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蔡 玫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