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動基準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27 日
- 當事人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簡上字第53號上 訴 人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徐旭東 訴訟代理人 趙相文 律師 林婉靜 律師 被 上訴 人 臺南市政府 代 表 人 李孟諺 上列當事人間勞動基準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李孟諺為被上訴人代表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本件訴訟程序因被上訴人代表人變更而當然停止,然兩造迄今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 二、茲經本院查明李孟諺現為被上訴人之代表人,爰依職權裁定李孟諺應即與上訴人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項、第263條、第186條、民事 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楊 惠 欽 法官 吳 永 宋 法官 孫 奇 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 嬿 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