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提供行政資訊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11 日
- 當事人綠益康生物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86號原 告 綠益康生物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淑睿 訴訟代理人 陳信村 律師 被 告 科技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代 表 人 林威呈 訴訟代理人 吳小燕 律師 吳文賓 律師 許宏吉 律師 參 加 人 德英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郭國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提供行政資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德英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其他訴訟準用之, 同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緣參加人於民國91年7月5日經被告(改制前為臺南科學工業區開發籌備處)核准在園區內設立,同年8月6日經濟部核准設立登記。原告為合作開發第三人郭國華(即參加人代表人)「CCMP-100(黃水茄)中草藥抗癌產品」等產品,先後與郭國華、參加人、吳耀昆(原告當時代表人)簽訂合作開發協議,後於91年7月5日簽訂前揭產品等之解約協議書,協議書第3條約定原告持有之技術作價股份,願以每股新臺幣( 下同)10元全部讓售予參加人技術團隊成員。參加人爰於91年9月5日以公司於91年8月7日經股東會決議增資,並檢附董事會議事錄(含董事會議簽名簿)、公司章程、91年股東臨時會議事錄、財團法人中華民國企業技術鑑定委員會鑑價報告書等資料向被告申請變更登記,嗣於91年9月18日又補正 提出技術入股協議書7份及監察人查核報告書1份申請變更登記,經被告審核後於91年10月4日以南二字第0910013297號 函(下稱91年10月4日函)核准。嗣原告主張91年間技術作 價股份抵繳股款牽涉無效行為等事由,於106年3月16日、106年4月5日向被告申請撤銷91年10月4日函核准參加人增資變更登記案,經被告以106年4月19日南商字第1060009572號函(下稱106年4月19日函)否准。原告對被告91年10月4日函 及106年4月19日函均不服,提起訴願,遭訴願決定不受理,原告猶不服,提起本件行政訴訟,先位聲明請求確認被告91年10月4日函無效,備位聲明請求撤銷訴願決定及被告91年 10月4日函、106年4月19日函。 三、經查,參加人為被告91年10月4日函之相對人,本件依原告 主張之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係對原告發生有利之效果,惟同時對參加人發生不利之效果,則本院依本件原告訴訟上請求所為之實體判決,若非同時發生確認或變更參加人權益之結果,即無法有效作成。茲為維護參加人之程序參與權,爰裁定命參加人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條第1項,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1 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蘇 秋 津 法官 曾 宏 揚 法官 林 彥 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謝 廉 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