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政府採購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08 日
- 當事人西班牙商卡夫交通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51號原 告 西班牙商卡夫交通運輸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代 表 人 賈安德 訴訟代理人 陳昶安 律師 陳珮瑜 律師 黃祈綾 律師 被 告 高雄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代 表 人 范揚材 訴訟代理人 吳小燕 律師 林宗達 律師 許宏吉 律師 參 加 人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翁朝棟 上列當事人間政府採購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參與高雄市政府捷運局辦理「高雄環狀輕軌捷運建設(第二階段)統包工程」採購案,因不服被告以民國105年8月17日高市捷秘字第10531066400號函(下稱原處分) ,決議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為最有利標廠商,循序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訴請撤銷原處分。因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為系爭採購案最有利標廠商,本件關於撤銷原處分之爭議,判決結果其權利及法律上利益有受損害之可能,是依首揭規定命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協 明 法官 孫 奇 芳 法官 黃 堯 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蔡 玫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