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水污染防治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26 日
- 當事人建昌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22號原 告 建昌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翁登福 訴訟代理人 簡大翔 律師 被 告 嘉義縣政府 代 表 人 翁章梁 訴訟代理人 王忠義 李翠玉 邱詠翔 上列當事人間水污染防治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由被告代表人翁章梁承受訴訟。 理 由 一、按「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依法律所定之承受訴訟之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行政訴訟法第181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第169條第1項及第170條至前條之規定,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聲明承受訴訟,應提出書狀於受訴法院,由法院送達於他造。」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條前段及第176條亦定有明文。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時,被告代表人原為張花冠,嗣變更為翁章梁,經其新任代表人於108年6月6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蘇 秋 津 法官 曾 宏 揚 法官 林 彥 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 廉 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