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政府採購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12 日
- 當事人中環科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78號原 告 中環科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曾弘義 訴訟代理人 許乃丹 律師 複代理人 蔡宛庭 律師 被 告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高雄國際航空站 代 表 人 傅耀南 訴訟代理人 楊昌禧 律師 程學鵬 李國璋 上列當事人間政府採購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31號民事訴訟事件終 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行政訴訟之裁判,除前項情形外,有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牽涉行政訴訟之裁判者,行政法院在該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終結前,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行政訴訟法第177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參與被告所辦理「105至110年度高雄國際機場航空噪音監測系統執行操作暨維護計畫」採購案(下稱系爭採購案),因不服被告以民國106年4月20日高航字第1065001789號函(下稱原處分),通知其有行為時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4款及第12款之情形,擬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乃向被 告提出異議,經被告以106年5月18日高航字第1065002406號函之異議處理結果維持原決定。原告仍不服,提出申訴,經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7年9月21日訴0000000號採購申訴 審議判斷:「關於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部分 ,原異議處理結果撤銷;至於請求撤銷原處分部分,申訴不受理。關於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12款規定部分,申訴駁回。」原告對申訴駁回部分仍未甘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經查,本件被告係以原告有符合行為時政府採購法第101條 第1項第12款因可歸責於廠商,致解除或終止系爭採購契約 ,通知原告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原告循序提起本件行政訴訟。原告就系爭採購案,另以107年10月4日起訴狀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下稱高雄地院)提起民事訴訟,主張其已依約履行,並無可歸責原告之違約事由存在,原告得終止契約,則系爭採購契約是否有可歸責原告事由,何人得終止契約,涉及民事法律關係之判斷。另被告在該案答辯,係以原告噪音計及麥克風未經檢定合格、飛航雷達軌跡顯示系統未依約遵期完成、雷達軌跡蒐集率及雷達軌跡採算率未達成契約要求、數據資料漏未蒐集,且未依高雄市政府環保局審查意見完成監測報告之修正等由,爭執原告並未依約完成工作項目等語,現由高雄地院以108年度重訴字第31號民事訴訟事件審 理中,有原告民事起訴狀、被告民事答辯狀(本院卷四第9 至18頁、第144至158頁)附卷可佐,爭點亦與本案相同。是上開民事爭訟牽涉本件行政訴訟之裁判,爰依行政訴訟法第177條第2項規定,裁定本件於另案民事訴訟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蘇 秋 津 法官 邱 政 強 法官 孫 國 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 玫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