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土地徵收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30 日
- 當事人南一書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13號原 告 南一書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蘇建中 原 告 蘇俊文 王金鑾 王欽昭 王蘭貞 江吳美慧 林許梅英 孫盟堯 張玲綿 許進榮 曾錦麟 黃戴素卿 葉王秀卿 蘇福成 鄭椅發 楊芳文 叢德仁 叢德莉 陳儀盆 蘇建元 蘇李玉梅 蔡謝慧琴 張文昭 張多巧 張文耀 胡慧泰 蘇秋香 張梅枝 王麗珠 陳明豐 陳耀南 劉美英 蔡吳月娥 林韡蓁 朱蔡玉葉 陳鈴櫻 陳麗珠 莊許于 王麗琴 陳致曉 王振珂 呂瑞成 呂秀美 潘青虹 張云譯 張雲鶯 呂榮井 呂玫勳 張陳愛玉 張可望 曾俊源 曾肇陽 曾俊壽 曾士芳 孫瑞津 曾永霖 林美淑 李文彥 沈照美 王田多美 劉繁致 林楊美玉 方杜鳳 洪天熺 陳蔡信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簡凱倫 律師 被 告 內政部 代 表 人 徐國勇 訴訟代理人 王怡雯 律師 參 加 人 臺南市政府 代 表 人 黃偉哲 訴訟代理人 許雅芬 律師 鄭婷婷 律師 複代理人 蔡宜君 律師 參 加 人 交通部鐵道局 代 表 人 伍勝園 訴訟代理人 黃豐玢 律師 吳篤維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土地徵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684號都市計畫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行政訴訟之裁判須以民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準據,而該行政訴訟之裁判須以民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準據,而該法律關係已經訴訟繫屬尚未終結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除前項情形外,有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牽涉行政訴訟之裁判者,行政法院在該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終結前,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行政訴訟法第177 條定有明文。 二、為解決臺南地區鐵路平交道所衍生之交通瓶頸問題,改善鐵路行車噪音、振動等環境公害,及促進都市整體發展,交通部鐵道局於民國98年7月完成在原有軌道的東側取得需用土 地施作地下永久軌之「臺南市區鐵路地下化計畫綜合規劃報告」(下稱98年綜規報告或核定案),經交通部層轉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審議通過並報請行政院以98年9月9日院臺交字第0980054496號函予以核定;其工程用地範圍則經交通部101年4月3日交路字第1010403808號函復同意。臺南市政府 即按核定案之規劃,於101年7月12日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規定,將「臺南市區鐵路地下化計畫」列為其興建之重大設施,辦理都市計畫迅行變更,並以104年7月30日府都綜字第1040687086A號函檢陳經臺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 下稱臺南市都委會)同年5月14日第40次會議決議通過之:1.「變更臺南市主要計畫(配合臺南市區鐵路地下化計畫) 案」(下稱系爭變更主要計畫一);2.「變更臺南市主要計畫(配合臺南市區鐵路地下化計畫)(部分鐵路用地、住宅區變更為公園道用地)案」(下稱系爭變更主要計畫二,與系爭變更主要計畫一合稱系爭變更計畫案),報請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下稱內政部都委會)審議。嗣內政部都委會第880次會議決議准照臺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報由內政 部以105年9月10日台內營字第1050813183號函逕予核定,臺南市政府即據以105年9月20日府都綜字第1050949303A號公 告系爭變更計畫案自105年9月21日零時起發布實施生效。原告等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400號判決駁回,原告等不服,提起上訴,現繫屬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684號)審理中。而交通部鐵道局為取得「臺南市區鐵路地下化計畫」工程用地,分別擬具徵收計畫書,向被告申請徵收臺南市東區計畫育樂段1356-1地號等146 筆土地(合計0.690298公頃)及臺南市○區○○段0○0○號等91筆土地(合計0.432595公頃)。案經被告所屬土地徵收審議小組第166次會議決議通過後,由被告以107年10月24日台內地字第10700729361號函(下稱原處分一)、同日台內 地字第10700729362號函(下稱原處分二)准予徵收。原告 均為前開徵收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人及住戶,認原處分一、二有諸多違法瑕疵而提起訴願,經遭決定駁回,爰提起本件訴訟。 三、原告主張:98年綜合規劃報告為以土地開發效益挹注臺南市區鐵路地下化工程經費,致本件徵收面積大幅增加,顯與釋字第732號解釋所揭最小侵害原則意旨牴觸,是本件徵收範 圍既係以98年綜合規劃報告為基礎,該徵收範圍自亦與比例原則不符;本件徵收案為重大爭議案件,且其實施結果核將剝奪原告受憲法保障之諸多基礎性權利,詎被告未經辦理聽證程序,遽以原處分一、二核准徵收,顯與釋字第709號及 第739號解釋所揭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不符等語。 四、查本件土地徵收事件,係緣於交通部鐵道局為取得「臺南市區鐵路地下化計畫」工程用地,分別擬具徵收計畫書,經由臺南市政府○○○○○○○○○市○區○○○○段0000○0○ 號等146筆土地(合計0.690298公頃)及臺南市○區○○段0○0○號等91筆土地(合計0.432595公頃)而生之爭議。內政 部以105年9月10日台內營字第1050813183號函核定系爭變更計畫案合法,為徵收處分合法之前提,而現繫屬最高行政法院之都市計畫事件(109年度上字第684號),既為土地徵收處分是否合法之先決問題,於前開都市計畫事件未獲最終之判決結果前,本院認有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行政訴訟法第177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蘇 秋 津 法官 邱 政 強 法官 孫 國 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 曜 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