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土地徵收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30 日
- 當事人南一書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蘇建中、蘇俊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13號 原 告 南一書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蘇建中 原 告 蘇俊文 王金鑾 王欽昭 王蘭貞 江吳美慧 林許梅英 孫盟堯 張玲綿 許進榮 曾錦麟 黃戴素卿 葉王秀卿 蘇福成 鄭椅發 楊芳文 叢德仁 叢德莉 陳儀盆 蘇建元 蘇李玉梅 蔡謝慧琴 張文昭張多巧 張文耀 胡慧泰 蘇秋香 張梅枝王麗珠 陳明豐 陳耀南 劉美英 蔡吳月娥 林韡蓁 朱蔡玉葉 陳鈴櫻陳麗珠 莊許于 王麗琴 陳致曉 王振珂 呂瑞成 呂秀美 潘青虹 張云譯 張雲鶯 呂榮井 呂玫勳 張陳愛玉張可望 曾俊源 曾肇陽 曾俊壽 曾士芳 孫瑞津 曾永霖 林美淑 李文彥 沈照美 王田多美 劉繁致 林楊美玉 方杜鳳 洪天熺 陳蔡信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簡凱倫 律師 被 告 內政部 代 表 人 徐國勇 訴訟代理人 王怡雯 律師 參 加 人 臺南市政府 代 表 人 黃偉哲 訴訟代理人 許雅芬 律師 複代理人 蔡宜君 律師 參 加 人 交通部鐵道局 代 表 人 伍勝園 訴訟代理人 黃豐玢 律師 吳篤維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土地徵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因本件之裁判與本院106年度訴字第400號行政訴訟事件之裁判相牽涉,而於民國110年9月30日以108年度訴字第313號裁定命本件於本院106年度訴字第400號行政訴訟裁判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經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400號行政訴訟事件業經最高行政法院於111年7月28日以109年度上字第684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故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已經消滅,爰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孫 國 禎 法官 林 韋 岑 法官 廖 建 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書記官 楊 曜 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