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動基準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23 日
- 當事人張哲瑜即佳合企業社、臺東縣政府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98號原 告 張哲瑜即佳合企業社 被 告 臺東縣政府 代 表 人 饒慶鈴 訴訟代理人 莊順丞 王識殷 上列當事人間勞動基準法事件,中華民國109年11月12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98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當事人欄被告臺東縣政府代表人姓名「饒慶玲」之記載,應更正為「饒慶鈴」。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吳 永 宋 法官 林 彥 君 法官 黃 堯 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江 如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