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更一字第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文化資產保存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22 日
- 當事人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陳瑞隆、臺南市政府、黃偉哲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更一字第22號 原 告 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瑞隆 訴訟代理人 李益甄 律師 複 代理 人 陳柏霖 律師 被 告 臺南市政府 代 表 人 黃偉哲 訴訟代理人 葉張基 律師 林韋甫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文化資產保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法 官 廖 建 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 美 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