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水污染防治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03 日
- 當事人台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鄭明智、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張瑞琿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87號 原 告 台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鄭明智 訴訟代理人 黃苙荌 律師 被 告 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代 表 人 張瑞琿 訴訟代理人 王宗政 姜智敏 魏慧敏 上列當事人間水污染防治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法 官 林 韋 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陳 嬿 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