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產業創新條例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18 日
- 當事人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周志明、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陳凱凌、經濟部工業局、呂正華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24號 原 告 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周志明 訴訟代理人 江信賢 律師 鄭安妤 律師 被 告 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代 表 人 陳凱凌 訴訟代理人 王士豪 律師 李育錚 律師 參 加 人 經濟部工業局 代 表 人 呂正華 訴訟代理人 蔡佩嬛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產業創新條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法 官 林 韋 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書記官 鄭 郁 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