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重測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27 日
- 當事人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陳昭義、高雄市政府、陳其邁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3號 原 告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昭義 訴訟代理人 張瑋漢 律師 被 告 高雄市政府 代 表 人 陳其邁 訴訟代理人 黃鐘乾 曾祥耿 李振宇 上列當事人間重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法官 曾 宏 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書記官 林 幸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