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訴字第273號
- 原告
- 明祥馨企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郭再欽
- 訴訟代理人
- 陳逸紋 律師
- 原告
- 郭再欽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蘇清水 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王嘉豪 律師
- 被告
- 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 代表人
- 許仁澤
- 訴訟代理人
- 黃紹文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廢棄物清理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416號刑事訴訟事件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有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牽涉行政訴訟之裁判者,行政法院在該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終結前,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行政訴訟法第177條第2項定有明文。其立法目的係若有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雖非行政訴訟裁判之先決問題,然與行政法院判決結果有影響者,行政法院仍得在該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終結前,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二、查被告於民國104年8月11日稽查發現原告涉嫌共同參與在臺南市學甲區興業段380、804-2、516地號等土地埋填事業廢棄物行為。嗣被告接獲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營偵字第32號起訴書,認原告涉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第4款、第47條、第48條等罪嫌,乃以112年6月15日環事字第1120068866號、112年6月21日環事字第1120072253A號函依廢棄物清理法第71條第1項規定通知原告限期提送清理計畫書。原告不服,循序提起訴願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而檢察官就原告提起前揭公訴後,分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416號刑事訴訟事件繫屬中等情,此有該起訴書及本院依職權查詢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衡酌原告是否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上開規定,其相關事實認定及證據取捨與上述刑事訴訟程序審理結果相涉,具有高度關聯性,為免裁判歧異及重複調查之勞費,認有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