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89年度訴字第006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空氣污染防制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5 月 24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89年度訴字第00610號原 告 高興昌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何俊墩律師 李玲玲律師 李宏文律師 被 告 屏東縣政府 代 表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丙○○ 右當事人間空氣污染防制法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準備程序,並指 定於民國九十年六月七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法 官 呂佳徵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法院書記官 周良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