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1年度訴字第5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遺產稅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3 月 23 日
- 當事人新美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郭月芬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1年度訴字第530號 聲 請 人 新美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郭月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閱覽本院91年度訴字第530號遺產稅事件卷宗。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行政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請求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行政法院裁定許可,行政訴訟法第96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鈞院受理王美文等4人與財政部臺灣省 南區國稅局間遺產稅事件,由於聲請人前以「歡迎大建設開發有限公司」之名與蔡奇璋簽訂土地合建分售合約,就蔡奇璋所有坐落臺南市○○段216-4、216-5、216-6、216-7地號等4筆土地協議合建商業大樓出售,聲請人並提供新臺幣( 下同)6,500萬元之土地履約保證金予蔡奇璋(原由蔡奇璋 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設定之抵押借款債務6,500萬元,改由 聲請人承擔),嗣後蔡奇璋再於該4筆土地上設定15,418,000元之抵押權予聲請人。現因聲請人董監事已改換,對於上 情不甚明瞭,僅知配合公司會計帳務之謝幸樹會計師曾出庭作證,以及聲請人前任董監事鄭蔡鳳容曾就上情提出說明函,但均無任何書類資料保留可供查核,是為瞭解上情相關之土地合建分售契約、鄭蔡鳳容提出之說明函內容、謝幸樹會計師到庭證述之筆錄內容,以及聲請人以原名「歡迎大建設開發有限公司」名義所提出,或內容提及「歡迎大建設開發有限公司」之文件或陳述,亟有閱覽、抄錄卷宗之必要。為此,爰聲請閱覽鈞院91年度訴字第530號遺產稅事件卷宗等 語。 三、經查,聲請人原名稱為「歡迎大建設開發有限公司」,於民國95年10月16日變更為現在之名稱即「新美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又聲請人之董事及監察人原為黃慶元、蔡鳳畢、鄭婷櫻及鄭蔡鳳容等4人,於99年11月2日變更登記為郭月芬、郭董紫瑛、郭秀美及甘亞迪等4人,業據聲請人提出其公司 變更登記表影本為證,是依前揭條文規定,堪認聲請人為本院91年度訴字第530號遺產稅事件之利害關係人。從而聲請 人聲請閱覽卷宗,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96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3 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3庭 審判長法官 邱 政 強 法 官 林 勇 奮 法 官 李 協 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周 良 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