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2年度訴字第13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虛報進口貨物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4 月 27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92年度訴字第1320號 原 告 高利特殊鋼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財政部高雄關稅局 代 表 人 乙○○ 局長 訴訟代理人 丙○○ 戊○○ 己○○ 上列當事人間因虛報進口貨物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台財訴字第0九二00四五二六一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復查決定)均撤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 實 壹、事實概要: 緣原告於民國(下同)九十一年十二月九日委由凱德報關股份有限公司,向被告所屬前鎮分局報運自新加坡進口馬來西亞產製之NUTS、BOLTS AND WASHERS(螺帽、螺絲、墊圈) 乙批(報單號碼:第BC/九一/Z三五二/0四0四號),共三十項,計四三、八五五公斤,電腦核定以C3方式通關。經該分局查驗結果,驗貨員於報單正面簽註:「來貨第二十七項於包裝上標示宁波宁力高強度緊固件有限公司,來貨另以該批文件HEX BOLTS M22X90字樣等浮貼,蓄意規避管制明顯,該公司無法提供從馬來西亞之原提單供核,予以認定大陸產地。」及檢附大陸裝箱雙排釘特有裝訂方式照片供核,並依查驗結果,將來貨產地更正為中國大陸。另該分局為昭慎重,於翌日復派不同之驗貨員前往複驗,結果與原查驗相符。嗣原告於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以書面申請書,檢具馬來西亞產地證明、貨櫃動態表以及國外發貨人之澄清信函(國外發貨人無簽證),請求重新審查。經該局原產地認定小組會議審議議決,認定為大陸物品。且來貨非屬經經濟部公告准許間接進口之大陸物品,認原告涉有虛報產地,逃避管制情事,該局乃依照行為時海關緝私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項轉據同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處原告貨價一倍之罰鍰計新台幣(下同)一、四0六、九九二元,併沒入涉案貨物。原告不服,申請復查,未獲變更,原告仍不服,提起訴願,亦遭決定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貳、兩造聲明: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復查決定含原核定處分)均撤銷。 二、被告聲明求為判決:原告之訴駁回。 參、兩造之爭點: 甲、原告主張之理由: 一、本件緣起於報單BC/九一/Z三五二/0四0四號第二十七項,原告申報為螺帽NUTS M24,被告派員查驗於報單正面簽註:「來貨第二十七項於包裝上標示宁波宁力高強度緊固件有限公司,來貨另以該批文件HEX BOLTS M22X90字樣等浮貼,蓄意規避管制明顯,該公司無法提供從馬來西亞之原提單供核,予以認定大陸產地。」原告一再於復查書及訴願書中說明,第二十七項為螺帽,並非外包裝紙盒所標示「六角螺絲」,原告承認使用大陸製舊紙箱不當,惟紙箱標示與來貨為螺帽並不相關,被告豈可因僅第二十七項包裝紙箱有大陸字體,即予推斷來貨全部為大陸物品。充其量,縱或來貨第二十七項產地,亦僅為該單項產地不符,被告亦無權逾越權限推斷其他二十九項貨物均為大陸產品,被告應述明其他二十九項貨物是否均與第二十七項貨物包裝情形相同,否則僅憑第二十七項包裝紙箱不當,即推斷全部物品均來自大陸,即為無限擴權,因此作成之處分,即為逾越權限之違法處分。 二、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為行政程序法第八條所明定,縱然原告所申報第二十七項貨物之產地為被告懷疑並認定為大陸產品,惟被告並未對其他共二十九項貨物產地質疑,被告憑何法律規定將其他二十九項未曾質疑產地之貨物改為大陸物品?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其內容應明確,不准模糊過程,被告處分書未曾對其他二十九項貨物地闡述違規之處,竟逕行引用因第二十七項更正產地,恣意擴權認定全部產品均為大陸產品,明顯違反行政程序法中「行政行為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被告未能依法行政,原告有權依法訴訟,更甚者,被告為達行政處分之目的,竟然對原告共三十項之貨物僅採取五樣產品連同文件送鑑定產地,原告已於訴願書中詳述,該批貨物並非同一包裝同一規格之單一貨物,何以鑑定出未取樣之貨物為大陸產品?鑑定過程有重大瑕疵,依改制前行政法院三十九年判字第二號判例「...行政官署對人民有所處罰,必須證明其違法事實,倘不能證明違法事實之存在,其處罰即不能認為合法。」原告有權主張未送樣品鑑定之其他二十五項不得逕行認為大陸物品。 三、訴願決定書略以:「...本部關稅總局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委員會邀請專家及相關機關代表就送件樣品等相關卷證資料研判結果以,系案貨物螺栓部分,尾部每支再加工,在馬來西亞或新加坡等國均無再做此加工,且 8.8為公制,其製造方法粗糙及螺絲端面經車修加工且有加套痕跡,應屬於大陸製品;系案貨物不銹鋼螺帽是鑄造加工製成,馬來西亞或新加坡等國均無此生產方法;系案碳鋼螺帽為熱鍛製造,馬來西亞或新加坡等國目前無此種生產機器;系案貨物熱打大螺母目前在馬來西亞尚無生產一吋二分以上熱打螺母之工廠,其產品外型應屬於大陸浙江省寧波附近產品,系案不銹鋼螺母為鑄造脫蜡成形亦非馬來西亞所生產...」查螺帽、螺絲、墊圈均為國內傳統工業產品,並非高科技產物,祇因國內工資高漲,不敷生產成本,導致向國外低工資國家進口,該類工業,大陸固有製造,東南亞各國亦為生產重地,被告稱送鑑五種貨物,馬來西亞並無生產,原告特提起馬來西亞「亞洲螺絲」及「MALAYSIA METAL INDUSTRIES SDN.BHD.;MMI 」兩家公司供查證,被告所稱「鑄造、熱鍛、熱打」 等螺絲產品,該兩家公司均有生產,被告直屬關稅總局原產地認定委員未能查明事實真象,即作成不利原告之鑑定結果,導致訟源不斷,造成原告重大損失,其作成之處分明顯重大瑕疵,原告有權請求撤銷。 四、馬來西亞代表處來函指出:Chin Yuan Metal Pte Ltd與原 告及Glamour Accord Sdn Bhd間皆無生意往來,惟本件貨物確係原告向Chin Yuan Metal Pte Ltd購買,此有該公司出 具之發票可稽,不容置疑。綜上所陳,被告按所運貨物貨價一倍之罰鍰一、四0六、九九二元並沒入貨物,用法違誤,應予撤銷。 乙、被告主張之理由: 一、本件原告報運自新加坡進口馬來西亞產製之螺絲、螺帽及墊片,經被告派員查驗結果,來貨及內外包裝均未標示產地,包裝箱為原廠包裝且為大陸特有之雙排釘箱,部分紙箱留有被遮蓋之完整印有大陸廠商「宁波宁力高強度緊固件有限公司」標籤,其餘均有被撕去標籤之痕跡,該標籤標示「性能等級:8.8」與內裝貨物上所鑄8. 8同;原告訴稱本件貨物 中使用標示有大陸製造公司之紙箱係舊紙箱,惟查來貨包裝紙箱均為原廠包裝紙箱,每只紙箱均有被撕去標籤之痕跡,原告顯有規避檢查之情至明。另原告所提供之產證係馬來西亞簽發,貨卻從新加坡裝船起運,又無法提供由馬來西亞到新加坡出口或運送文件資料,亦無法提示積極證據證明其非屬大陸物品,經被告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小組審議及復核結果,均認定為大陸物品。被告為慎重處理計,經檢送貨樣、進口報單、發票、裝箱單、貨上標籤、產地證明書、貨櫃動態表及被告原產地認定小組會議記錄、原告復查申請書等,報請「財政部關稅總局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委員會」會商認定原產地。經該會邀請專家及政府相關機關代表就送件樣品等相關卷證資料研判結果以,系案貨物螺栓部分,尾部每支再加工,在馬來西亞或新加坡等國均無再做此加工,且8.8 為公制,其製造方法粗糙(原文)及其螺絲端面經車修加工且有加套痕跡,應屬於大陸製品;系案貨物不銹鋼螺帽是以鑄造加工製成,馬來西亞或新加坡等國均無此生產方法;系案碳鋼螺帽為熱鍛製造,馬來西亞或新加坡等國均無此種生產機器;系案貨物熱打大螺母目前在馬來西亞尚無生產一吋二分以上熱打螺母之工廠,其產品外型應屬於大陸浙江省寧波附近產品;系案不銹鋼螺母為鑄造脫蜡形成亦非馬來西亞所生產等及參據被告查驗結果(來貨及內外包裝均未標示產地,包裝箱為原廠包裝且為大陸特有之雙排釘箱,部分紙箱留有被遮蓋之完整印有大陸廠商「宁波宁力高強度緊固件有限公司」標籤,其餘均有被撕去標籤之痕跡,該標籤標示「性能等級:8.8」與內裝貨物上所鑄8.8同),審議決議認定原產地為中國大陸,此有財政部關稅總局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委員會九十二年五月九日第十一次會議審議表可稽,該項認定係該會參據查驗結果及專家意見等綜合研判,其認定自具有公正性、正確性及客觀性,原告提供之產地證明等有關文件內容既與鑑定結果之事實不符,衡諸經驗法則,當以現實鑑定之證據力為強,此有改制前行政法院七十四年度判字第一八二九號判決可資參照。本件來貨既經鑑定係大陸物品,核與原申報產地馬來西亞不符,且屬管制品,是原告顯有虛報產地,涉及逃避管制情事,足堪認定,被告依法論處,並無不合。 二、本件來貨既經財政部關稅總局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委員會邀請專家及相關機關代表就送件樣品等相關卷證資料研判結果,系案貨物螺栓部分,尾部每支再加工、製造方法粗糙及螺絲端面經車修加工且有加套痕跡、系案不銹鋼螺帽是鑄造加工製成、碳鋼螺帽為熱鍛製造、系案貨物熱打大螺母目前在馬來西亞尚無生產一吋二分以上熱打螺母之工廠、系案不銹鋼螺母為鑄造脫蜡成形等情形綜合研判,推定來貨非屬馬來西亞或新加坡等國製造生產,是以縱使原告訴稱馬來西亞「亞洲螺絲」及「MALAYSIA METAL INDUSTRIES SDN BHD;MMI 」兩家公司有生產「鑄造、熱鍛、熱打」等螺絲產品為真,亦僅能說明該二公司能生產上述規格產品之事實,尚不能證明來貨並非大陸產品,原告所訴理由核無足採。 三、本件原告係進口商,對於大陸產之螺絲、螺帽及墊片(BOLTS、NUTS AND WASHERS )非屬准許間接進口項目,應知之甚詳,而新加坡與中國大陸因地緣關係,諸多貨物產製於大陸,理應特別審慎注意,原告進口是類貨物,未能積極查明產地,盡據實申報之注意義務,致生違章情事,其縱無虛報之故意,仍難卸過失責任,揆諸司法院釋字第二七五號及五二一號解釋意旨,自應受罰。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代表人原為李克明,於本院審理中變更為乙○○,並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按報運貨物進口而有其他違法行為情事,得視情節輕重,處以所漏進口稅額二倍至五倍之罰鍰,或沒入或併沒入其貨物,海關緝私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定有明文;又報運貨物進口有其他違法行為情事,而涉及逃避管制者,依同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論處,處貨價一倍至三倍之罰鍰,私運貨物沒入之,亦為同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項及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三項所明定。另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為之;而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大陸地區物品,除主管機關公告准許輸入之物品,不得輸入台灣地區。而此辦法係依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且海關緝私條例所稱之管制係指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規定不得輸入之大陸物品,亦經財政部八十四年六月十七日台財關字第八四一七二四五四二號函釋在案,此二行政命令核與海關緝私條例規定之精神相符,爰予援用;故進口非屬「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第七條規定准許輸入之大陸地區物品者,自構成進口禁止輸入之物品而涉及逃避管制之行為。 二、本件原告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九日向被告所屬前鎮分局報運自新加坡進口馬來西亞產製之NUTS、BOLTS AND WASHERS(螺 帽、螺絲、墊圈)乙批(報單號碼:第BC/九一/Z三五二/0四0四號),共三十項,計四三、八五五公斤,經該分局查驗結果,驗貨員於報單正面簽註:「來貨第二十七項於包裝上標示宁波宁力高強度緊固件有限公司,來貨另以該批文件HEX BOLTS M22X90字樣等浮貼,蓄意規避管制明顯,該公司無法提供從馬來西亞之原提單供核,予以認定大陸產地。」及檢附大陸裝箱雙排釘特有裝訂方式照片供核,並依查驗結果,將來貨產地更正為中國大陸;嗣原告於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以書面申請書,檢具馬來西亞產地證明、貨櫃動態表以及國外發貨人之澄清信函(國外發貨人無簽證),請求重新審查,經該局原產地認定小組會議審議議決,認定為大陸物品,且來貨非屬經經濟部公告准許間接進口之大陸物品,認原告涉有虛報產地,逃避管制情事,該局乃依照海關緝私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項轉據同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處原告貨價一倍之罰鍰計一、四0六、九九二元,併沒入涉案貨物等情,業據兩造分別陳明在卷,復有原告進口報單、緝私報告表、被告九十一年第0000000 0號處分書附原處分卷可稽。而原告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係以 :其承認使用大陸製舊紙箱不當,惟紙箱標示與來貨為螺帽並不相關,被告豈可因其進口貨物第二十七項包裝紙箱有大陸字體,即予推斷來貨全部為大陸物品,縱或來貨第二十七項之產地不符,亦僅為該單項產地不符,被告無權逾越權限推斷其他二十九項貨物均為大陸產品,被告應述明其他二十九項貨物是否均與第二十七項貨物包裝情形相同,否則僅憑第二十七項包裝紙箱不當,即推斷全部物品均來自中國大陸,即為逾越權限之違法處分等語,資為論據。 三、首先就系爭貨物是否為大陸物品,分述如下: (一)關於進口報單所載第十四項M22X90之螺絲部分: 查,原告報運進口之NUTS、BOLTS AND WASHERS(螺帽、螺絲、墊圈)乙批(報單號碼:第BC/九一/Z三五二/0四0四號),共三十項,其中進口報單所載第十四項M22X90(即進口報單上驗貨員簽註之來貨第二十七項)之螺絲之包裝紙箱上原貼有「宁波宁力高強度緊固件有限公司」之標籤,然該標籤已經出口商另以英文書寫HEXBOLTSM22X90等字樣之標籤貼上,致原有之標籤被隱藏在新標籤之下;又上開宁波宁力高強度緊固件有限公司之標籤,所使用之文字為大陸簡體字,且該標籤上之字體均為機械印刷而非人工手寫之文字,其性能等級記載「8.8發黑」,而該包裝紙箱內之螺絲亦鑄印有「8.8」之字樣,且該螺絲之材質經加工焠煉後所產生之色澤為黑色等情,業經本院勘驗該螺絲及包裝紙箱屬實,復有現場照片附於勘驗筆錄及經本院採樣附於證物袋內可資佐證。則由該紙箱原有標籤使用之字體為大陸簡體字及標籤所示之性能等級與紙箱內之螺絲鑄記數字及色澤相符等情觀之,足見上開螺絲確為大陸浙江省「宁波宁力高強度緊固件有限公司」所生產,其原產地為中國大陸至為明確。又上開螺絲之出口商新加坡Chin Yuan Metal Pte Ltd嗣後雖出具說明書說明上開大陸標籤之來由,係因「 本批商品,以陸路方式由馬來西亞運送至新加坡的途中,部分的棧板/箱子受損,起因是有些箱子破掉,裡面的物品都散落出來了。為免延誤裝運的時間,當運送物品一送達新加坡的物流中心,就立刻請工人重新包裝,並以現有可用的箱子取代所有損壞的箱子。由於這些工人的無知與不當判斷之下,居然使用有產品手寫記號和標籤的箱子來包裝貨品。這樣一來,物品的產地就令人懷疑了。」然查,本件原告所進口之螺帽、螺絲、墊圈所包裝之紙箱及棧板,經本院勘驗結果,該貨物均係以紙箱包裝後,再將二、三十餘箱不等之紙箱,堆置成一個單位以棧板加以固定,棧板外再用鐵製薄帶繫牢,其紙箱之材質均為新瓦楞紙,紙箱裝訂有單排釘、雙排釘、無釘(膠合),其封箱方式係以透明膠帶封口或以PP編織帶打包,勘驗時紙箱及棧板之上層表面雖沾有灰塵及防潮用之白色粉末,然係因該貨物經被告扣押後堆置在倉庫內所致,且由包裝上開貨物之紙箱及棧板之外觀及色澤觀之,該紙箱及棧板均相當堅固,外觀並無污漬,色澤明亮,顯示皆為新品,而非重複使用之舊紙箱或棧板;又上開紙箱裝訂及封箱方式雖有不同,然每一項(單項)產品,其使用之紙箱裝訂及封箱方式均相同,則由系爭貨物之裝箱及裝櫃之情形觀之,系爭貨品係經有系統統一的打包及裝櫃,裝櫃後並無因紙箱破損而經重新包裝之跡象。是上開出口商所出具之說明書所述,係因系爭貨物以陸路方式由馬來西亞運送至新加坡的途中,部分的棧板、紙箱受損,故而在新加坡的物流中心,請工人重新包裝損壞之紙箱,由於工人使用有產品手寫記號和標籤的紙箱來包裝貨物,致該貨物之產地令人懷疑云云,顯與事實不符,顯為出口商迴護原告之說詞,自不足採信。而原告所提出吉隆坡暨雪蘭莪中華工商總會出具之產地證明,雖記載系爭貨物經出口商即馬來西亞 Glamour Accord Sdn Bhd公司申報其產地為馬來西亞,然查,該產地證明係在上開貨物進口後所補具,即該商會並未確實查驗系爭貨物之來源,且上開馬來西亞Glamour Accord Sdn Bhd公司為一般貿易商而非製造工廠,亦經本院委請外交部囑託駐外單位查明屬實,此有駐馬來西亞代表處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一日馬來字第0九三00000七一一號函附本院卷可參。故上開產地證明,並無法證明上開螺絲確係在馬來西亞生產,尚難為原告有利之認定。 (二)關於其餘二十九項螺帽、螺絲、墊圈部分: 1、次查,除上開進口報單所載第十四項M22X90之螺絲,因其包裝紙箱上貼有大陸公司生產之標籤,足認其產地為中國大陸外,原告進口之其餘二十九項螺帽、螺絲、墊圈,被告認定其產地亦為中國大陸之依據為關稅總局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委員會九十二年第十一次會議審議表之決議。又該決議認定上開貨物原產地為中國大陸之理由為:「參據高雄關稅局查驗結果(來貨內外包裝均未標示產地,包裝箱為原廠包裝且是大陸特有之雙排釘箱,部分紙箱留有被遮蓋之完整印有大陸廠商『宁波宁力高強度緊固件有限公司』標籤,其餘均有被撕去標籤之痕跡,該標籤標示『性能、等級8.8』與內裝貨物上所鑄8.8同。...)及專家意見等綜合研判。」然查,該決議查證情形曾請二位專家陳述意見,其意見分別為「1、螺栓部分:尾部每支再加工,在馬來西亞或新加坡等國均無再做此加工。2、不銹鋼螺帽,不是以線材加工製成,而是以鑄造,此種生產方法在馬國或新國,亦無此種生產方法。3、碳鋼螺帽為熱鍛製造,馬國與新國目前無此種生產機器。結論:以樣品所呈現的特性,應以大陸產製特性較符合。墊圈:尚難判斷。」、「1、螺栓部分:8.8為公制,其製造方法粗糙及其螺絲端面經車修加工,且有加套痕跡,應屬於大陸製品。2、熱打大螺母目前馬來西亞尚未有生產(11/4 )一吋二分以上熱打螺母之工廠,見其產品外型應屬大陸浙江省寧波附近產品。3、不銹鋼螺母為鑄造脫腊模成形,亦非馬來西亞所生產,可能為人工較便宜國家生產(如中國大陸)。墊圈:尚難判斷。」則由上開專家鑑定之樣品項目及送鑑定之樣品照片(附本院九十三年七月十五日準備程序筆錄後面)觀之,被告送鑑定之樣品共計四種,即螺絲(進口報單所載第十四項M22X90之螺絲)、鑄造螺帽、鍛造螺帽及墊圈各一種,其中上開螺絲部分經專家及關稅總局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委員會研判認定其產地為中國大陸,殆無疑義。至於墊圈部分兩位專家均無法判斷其產地,亦屬明確。其餘送鑑之螺帽部分,經本院傳訊參與上開貨物鑑定之專家到庭證稱:其鑑定上開貨物係以目測法為之,其中鑄造螺帽部分,因鑄造之生產方式,係將鋼鐵材料熔化後,再注入模具,冷凝成型,因製作較費人工及時間,比較不合生產經濟效益,所以認定馬來西亞或新加坡應該不會用鑄造的方式生產螺帽;至於鍛造螺帽部分,係以熱鍛製造,其使用之機器造價高昂,價格約八、九千萬或者上億,市場小,比較沒有投資意願等語(詳見本院九十三年七月十五日準備程序筆錄)。則由上開專家之陳述,可知其認定上開螺帽產地為中國大陸,主要係以生產經濟效益為考量。然上開專家亦證稱:鑄造螺帽在馬來西亞或新加坡,如果有規模比較小的工廠,亦有可能會生產,這點必須經過查證;至於熱鍛製造之機器,其於八十四年間去馬來西亞視察一家台商時,當時馬來西亞還沒有製造熱鍛螺絲、螺帽之機器,這幾年到底有無投資這種機器,必須進行查證等語。足見上開專家對馬來西亞究竟有無生產鑄造或鍛造大螺帽,亦無法明確認定。且因螺絲、螺帽世界各國均有生產,其所使用之鋼材成分大同小異,又螺絲、螺帽多數均已規格化、標準化,種類繁多,故無法以其材料成份或製造方式,鑑定其生產地,亦經證人即中鋼公司條鋼線材產品部門之職員李博文到庭證述甚詳(詳見本院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準備程序筆錄)。是上開專家僅以成本分析經濟效益之方式,判斷上開螺帽產地為中國大陸,殊嫌速斷;更不能以該送鑑之二顆螺帽之鑑定結果,即推論其餘螺絲、螺帽之產地均屬中國大陸。 2、再查,原告進口之螺帽、螺絲、墊圈,其包裝紙箱裝訂方法有單排釘、雙排釘、無釘(膠合)等不同方式(詳見本院勘驗照片),而非僅有雙排釘一種方式,且上開進口報單所載第十四項M22X90之螺絲,其包裝紙箱上雖貼有大陸公司生產之標籤,然其裝訂方式亦非以雙排釘之方式,而係以無釘之方式裝訂,再以上下蓋(即天地蓋)之方式包裝貨物;又台灣地區所使用之紙箱,亦有以雙排釘之方式裝訂乙節,亦經原告陳明在卷,復據其提出晉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大寶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及英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所使用永豐餘公司生產之紙箱之照片顯示,各該紙箱均為雙排釘裝訂,此有該照片附本院卷(九十三年七月十四日提出)為憑。足見紙箱裝訂之方式究應採單排釘、雙排釘或無釘(膠合),係依其用途及其應承受之重量而有所不同,尚難認定雙排釘係屬中國大陸所特有之裝訂方式。則上開專家之意見既有可議,且以雙排釘裝訂之紙箱,亦非中國大陸特有之裝訂方式,故關稅總局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委員會九十二年第十一次會議審議表之決議,參據上開專家之意見及紙箱之裝訂方式,將上開進口報單所載第十四項M22X90之螺絲以外之其餘二十九項螺帽、螺絲、墊圈,亦認定其產地為中國大陸,其認定事實即有違反論理法則及經驗法則之違法,本院自難採據。又本院勘驗系爭貨物時,在進口報單所載第二十項M27DIN934(勘驗時查驗順序為十八)之螺帽之裝箱棧板上,雖發現有一刊載大陸簡體字之報紙碎片,然有發行簡體字之報紙之地區,並不僅限於中國大陸,以現今國際間經濟文化交流之密切,在世界其他地區有簡體字之報紙,並不足為奇,且因上開M22X90之螺絲為來自中國大陸,則系爭貨物裝櫃時留有大陸簡體字之報紙碎片,亦不無可能,故尚難以上開報紙碎片,即推論其他二十九項之貨物,亦為中國大陸之產品。 3、又系爭貨物之來源,係由新加坡Chin Yuan Metal Pte Ltd公司向馬來西亞Glamour Accord Sdn Bhd公司購買, 再出售給原告等情,業據原告陳明在卷,並提出吉隆坡暨雪蘭莪中華工商總會出具之產地證明為證。經本院委請外交部囑託駐外單位向上開二家公司查詢結果,馬來西亞Glamour Accord Sdn Bhd公司迄無回應,惟經駐馬來西亞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查證結果,該公司為一般貿易商而非製造工廠;新加坡Chin Yuan Metal Pte Ltd公司則答覆該 公司出售給原告之系爭貨物均購自馬來西亞,此有駐馬來西亞代表處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一日馬來字第0九三00000七一一號函及駐新加坡代表處九十四年三月十八日新加字第一九七號函附本院卷可參。則依上開資料縱使認定系爭貨物確係來自馬來西亞Glamour Accord Sdn Bhd公司,然原告所提出新加坡Chin Yuan Metal Pte Ltd公司之 產品目錄,該公司在馬來西亞之分公司Chin Yuan Metal (M) Sdn Bhd亦有生產與系爭貨物相同規格尺寸之產品, 而該公司卻另向上開馬來西亞公司購買系爭貨物,非無疑問。又馬來西亞Glamour Accord Sdn Bhd公司為貿易公司,本身並不生產系爭貨物,則系爭貨物之來源,被告尚可以委外根查之方式向上開公司查證;且被告另案查獲訴外人鈦豐實業有限公司於九十二年八月十八日報運進口馬來西亞製之螺絲乙批,共三十二項規格,其進口之情形與本件相似,亦涉有虛報產地逃避管制之情事,經被告裁罰並沒入其貨物,而該公司之負責人丁○○(即本件原告訴訟代理人),與本件原告公司負責人甲○○為父子關係等情,業據被告陳明在卷,復有被告九十三年八月九日高普緝字第0九三一00八0一三號復查決定書影本附本院卷可稽,則上開公司所進口之螺絲與本件進口之螺絲,是否有相同規格尺寸,而其包裝之紙箱亦貼有中國大陸公司生產之標籤者,且上開貨物均扣押在被告處,被告非不能查證,是本件被告依上開事證,即認定其餘二十九項貨物產地為中國大陸,自有未洽。 四、按「法律明確性之要求,非僅指法律文義具體詳盡之體例而言,立法者仍得衡酌法律所規範生活事實之複雜性及適用於個案之妥當性,運用概括條款而為相應之規定,業經本院釋字第四三二號解釋闡釋在案。為確保進口人對於進口貨物之相關事項為誠實申報,以貫徹有關法令之執行,海關緝私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除於前三款處罰虛報所運貨物之名稱、數量及其他有關事項外,並於第四款以概括方式規定『其他違法行為』亦在處罰之列,此一概括規定,係指報運貨物進口違反法律規定而有類似同條項前三款虛報之情事而言。就關於虛報進口貨物原產地之處罰,攸關海關緝私、貿易管制有關規定之執行,觀諸海關緝私條例第一條、第三條、第四條、貿易法第五條、第十一條及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五條之規定自明,要屬執行海關緝私及貿易管制法規所必須,符合海關緝私條例之立法意旨,在上述範圍內,與憲法第二十三條並無牴觸。至於依海關緝私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規定之處罰,仍應以行為人之故意或過失為其責任條件,本院釋字第二七五號解釋應予以適用,併此指明。」業經司法院釋字第五二一號解釋在案。而海關緝私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項即是以行為人有同條第一項各款及第二項之行為,而其行為之內容涉及逃避管制為構成要件;又報運貨物進口有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行為,自其行為內涵觀之,其主觀違法要件即已涵括故意及過失在內,職是,關於海關緝私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項之違章仍應以行為人之行為係出於故意或過失為其責任條件自明。 五、查本件原告自陳其為螺絲、螺帽之製造業,並從事進口螺絲、螺帽等業務,復有該公司基本資料附原處分卷足稽,足見其對進口螺絲、螺帽等業務,具有豐富之經驗;又「生產國別」為進口報單上之應記載事項,亦有該進口報單附原處分卷可按,加以我國對中國大陸螺絲、螺帽、墊圈之進口係採取管制措施,故原告對其所購買螺絲等之產地自負有注意義務,且此事項亦是原告於買賣過程中所能注意之事項,然原告於洽購過程中竟只依據出賣人告知,而未確實瞭解明確之生產國,並於進口報單申報生產國別欄填載原告亦不確定是否確實為生產地之馬來西亞,則原告就系爭報運進口之貨物中產地經認定為中國大陸部分,有虛報貨物產地,進口禁止輸入之大陸物品而涉及逃避管制之行為,縱無故意,亦有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之過失甚明。 六、綜上所述,上開進口報單所載第十四項M22X90之螺絲應認定其產地為中國大陸,就此部分原告報運之貨物有虛報產地,逃避管制情事甚明,並原告就此違章縱無故意,亦有過失,故此部分,被告依據海關緝私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項轉依同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三項規定,對原告裁罰,固屬有據;然因上開螺絲以外之貨物之產地是否為中國大陸,仍有待查證,而被告將該貨物均認屬大陸物品,併依據海關緝私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項轉依同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三項規定,對原告裁處貨價一倍之罰鍰計一、四0六、九九二元,併沒入涉案貨物,即有未合,訴願決定未予糾正,亦有未洽。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既有可議,原告起訴意旨執以指摘,就此貨物部分即有理由,惟因被告原處分係將系爭貨物認均屬大陸物品而併為處罰,加以裁罰部分又涉及被告之裁量權,爰將原處分(復查決定)及訴願決定均予撤銷,由被告查明其他貨物之產地後,另為適法之處分。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九十八條第三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7 日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陳光秀 法 官 楊惠欽 法 官 李協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須按對造人數附繕本);如於本判決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未表明上訴理由者,逕以裁定駁回。 提起上訴應預繳送達用雙掛號郵票7份(每份34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7 日書記官 周良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