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四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建築執照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12 月 16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四九號 上 訴 人 華園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董事長 被 上 訴人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 代 表 人 乙○○ 局長 右當事人間因建築執照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三日本院九十二 年度訴字第四四九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 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高等行政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 補正,由原高等行政法院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定有 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四日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 ,且迄未提出上訴理由書,已逾二十日期間,依首揭規定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 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六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陳光秀 法 官 楊惠欽 法 官 李協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 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並應預繳送達用掛號郵票六份(每份三十四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六 日 法院書記官 蔡玫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