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五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徵收補償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5 月 13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五六號 原 告 甲○ 被 告 高雄市政府 代 表 人 乙○○ 市長 訴訟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因徵收補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禁止盧慈香為原告之訴訟代理人。 理 由 一、按非律師而以具有該訴訟事件之專業知識或與當事人有親屬關係,受任為訴訟代 理人者,行政法院認為不適當時,得以裁定禁止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第三 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委任之盧慈香與原告並無親屬關係,又盧慈香係香港中藥學院中醫系畢業 ,目前為台塑企業社負責人,該企業社乃經營不動產買賣及法拍業務,另其亦兼 任台灣省中藥植物生產促進會總幹事等情,業據盧慈香於本院九十三年五月十二 日準備程序中陳明;是其顯非律師,與原告又無親屬關係,再核其專業知識亦與 本件徵收補償訴訟範疇各別,是本院認為原告委任盧慈香為訴訟代理人不適當, 應予禁止,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三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江幸垠 法 官 蘇秋津 法 官 林石猛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三 日 法院書記官 藍亮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