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003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營業稅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9 月 22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3年度訴字第00392號原 告 南一書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己○○ 蔡錫欽律師 莊義雄會計師 被 告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乙○○局長 訴訟代理人 丁○○ 丙○○ 戊○○ 上列當事人間因營業稅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8月21日所為 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主文欄及理由欄第四項所載「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含重核復查決定)均撤銷。」應更正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重核復查決定)均撤銷。」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此觀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準用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之規定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2 日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呂佳徵 法 官 簡慧娟 法 官 戴見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並應預繳送達用掛號郵票6份(每份34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2 日書記官 蔡玫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