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000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營利事業所得稅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9 月 11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0077號上 訴 人 福星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被 上訴人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丙○○局長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件,對於民國96年7月25日本院96年度訴字第77號判決提起 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2分之1,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邱政強 法 官 李協明 法 官 詹日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書記官 林幸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