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000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營利事業所得稅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9 月 29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0077號上 訴 人 福星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被 上訴人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乙○○ 局長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7月25日本院96年度訴字第77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6年9月1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7日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6年9月13日送達上訴人,有裁定書及送達證 書各一件附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院內查詢單一紙附卷可憑,故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6條第2項後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邱政強 法 官 李協明 法 官 詹日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書記官 林幸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