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更一字第000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使用費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4 月 01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更一字第00003號原 告 雙子星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 訴訟代理人 邱琦瑛 律師 被 告 台南市政府 代 表 人 乙○○ ○○ 訴訟代理人 邱基峻 律師 李佳冠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使用費事件,原告不服內政部中華民國93年10月7 日台內訴字第0930005701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93年度訴字第873號判決後,原告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 院96年度判字第2083號判決廢棄原判決發回本院更為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 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邱 政 強 法官 詹 日 賢 法官 李 協 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 日書記官 周 良 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