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簡字第2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動基準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4 月 20 日
- 當事人鑫酆事業開發有限公司、甲○○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簡字第250號上 訴 人 鑫酆事業開發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送達處所:高雄郵政34之19號信箱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間勞動基準法事件,對於民國99年3月23日本院98年度簡字第250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 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0 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法 官 呂 佳 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 建 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