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2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政府採購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1 月 23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56號上 訴 人 保吉生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高雄市立聯合醫院間政府採購法事件,對於民國98年10月22日本院98年度訴字第00256號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3 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江 幸 垠 法官 戴 見 草 法官 簡 慧 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3 日書記官 涂 瓔 純